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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672章 (第1/3页)
所以徐清也不可能强求,只有在遇到一些特别没有道理的事情时,徐清才会追查,成立专案小组,以平息地方事宜,而像这种肆意屠杀显然就算在其中,因为一个少尉的怒意,便可以将整个村庄毫无道理的屠杀,这根本就是徐清不可能容忍的事情,即便他再怎么尊华夏,而贱夷狄,但在他的心中,殖民地人也始终是人,然后再是剥削而已。 剥削的前提是建立在人这个基础上的,所以殖民地人不可以像是家养的牲畜一样,在他的年轻时,让他吃草,然后付出努力,为家庭提供源源不断的收入,等到老了便宰杀吃了它的肉,这是家畜,而殖民地人始终还是人,剥削他是必然的,但也要给予他一定的权利才是,这一点是徐清的底线,那就是把他们当人看,而不是家畜,想杀就杀,这是徐清所不能容忍的。 地方官员显然也知道徐清的这个态度,所以地方上的事情,若是小事情大多数时候都是睁一只眼,闭一只眼,如果出了大事,则必然要快速平息,最后不让这件事情捅到朝廷那里,不然无论什么样的结果,他们的官途是必然不畅的。 所以这位州牧最后采取了一定程度的妥协,保住了自己的官位,而那些受到伤害的殖民地人也得到了一些补偿,同时这也是一次普法的过程,在以前,殖民地人即便受到了委屈,也大多认为这是应得的,因为徐清把他们当人看,并不代表殖民地人也把自己当人看,其实在大多数殖民地,他们也并不把自己当人看,他们认为自己的国家,或者是部族被宋朝打败,他们便是亡国奴了,是奴隶,而奴隶,显然是财物,而不是人,所以他们是没有把自己当人看的。 这就导致即便宋朝人对他们做了什么,他们基本也不会反抗,除了哀求之外,不懂的应该怎么做来保护自己,而如今,这些家人被烧杀抢掠的可怜人竟然因为上诉,而得到了补偿,如此一来,其他人必然有样学样,虽然宋朝的法律对于殖民地人和宋朝人之间有着巨大的区别,同样一个错误,宋朝人或许只需要上缴赎金就可以了,但殖民地人则或许要承受酷刑或者是坐牢的惩罚,但上诉显然是一个比较合理的途径,毕竟法院还是有基本的是非观的,即便是殖民地人和宋朝人之间发生了冲突,他们也基本会秉公办理。 只不过惩罚的力度不同罢了,比如说一个宋朝人打了殖民地人,殖民地人不服去告他,或许法院就会判宋朝人赔款几贯钱,然后公开道歉,如果打死了人,则多赔一些,一般来说是不会坐牢的,更加不可能被判处死刑之类的刑罚。 而若是殖民地人打了宋朝人,那么就不是赔钱能够解决的了,往往他们会被贬为奴隶,然后缴纳高昂的罚金,又或者是被砍去双手,成为一个废人,若是杀了人,首先他的性命必然是没了,然后全家都将被移籍到死亡者家属的手中,成为奴隶,从此以后,一家人的生死都掌握在主人的手中,这就是宋朝的法律,对于殖民地人和宋朝人有着严格的区分。 但这毕竟是一种手段,起码通过法院,他们能够得到补偿了,而不再是像以前一样,即便自己的亲人被伤害了,又或者是被打死了,连一个寻求补偿的地方都没有,起码法院可以做主让加害者得到应有的惩罚,这样的一条道路,因为这次事件,被以十分显眼的方式摆在了坦桑尼亚人民的面前。 这无疑是一次成功的普法运动,因为在此之前,法院的主要顾便是宋朝人,基本很少会有坦桑尼亚人愿意来到这个地方的,因为在他们看来,法院是一个暴力机构,进到里面的人,大多数都是哭丧着脸出来的,至于法律,他们根本就不懂。 在这些部落里面,族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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